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388号
吴应彬:
本院受理原告胡秀峰与被告吴应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388号],因被告吴应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吴应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秀峰与被告吴应彬签订的《A牌服饰订货合同》已于2024年3月6日解除;
二、被告吴应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秀峰支付货款21623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未支付的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吴应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秀峰赔偿律师费支出损失11000元及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元;
四、驳回原告胡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5.43元,保全申请费1671.8元,合计6427.23元,由原告胡秀峰负担50元,被告吴应彬负担6377.23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联系人:袁苍、黄靖(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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