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233号
任远良(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794号西街3栋209房)、吴磊(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七星岗1号大院)、董志国(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303房)、余肇佳(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306房)、张力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11号)、陈亚彬(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402房)、李春辉(住吉林省大安市长虹街二委一组)、苏艳萍(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可竺巷4号地下)、李惠波(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2号大院5号208房)、陈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居委会新建三街4号)、赵慧龙(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506房)、刘新玉(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602房)、陈秋琳(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5号大院)、张清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1502房)、冼燕秋(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一街六巷9号)、何平(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挹翠路10号404房)、尤雄文(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806房)、李惠英(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水松基12号)、郭元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906房)、陈林凤(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18号906房):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玉、霍梓鹏诉被告夏承睿、谭致远、陈庆文、覃美、张志军、邓伟东、樊燕薪、张辉东、黄勇、吴素珍、彭旺兴、叶毅羽、陈舒燕、潘笑琼、郑开文、谢广珍、陈昱涛、吴惠莲、刘利梅、苏跃均、任智青、雷建君、彭毛、胡秀卿、胡志昌、蔡诚杰、陈春贤、任远良、吴磊、董志国、余肇佳、张力文、陈亚彬、李春辉、苏艳萍、李惠波、陈珍、赵慧龙、刘新玉、陈秋琳、张清杰、冼燕秋、何平、尤雄文、李惠英、郭元桥、陈林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233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中被告张清杰系701、702两户业主)广州市海珠区海崖街金星花园18号加装电梯对原告李少玉、霍梓鹏(205业主)造成的损失1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任远良、吴磊、董志国、余肇佳、张力文、陈亚彬、李春辉、苏艳萍、李惠波、陈珍、赵慧龙、刘新玉、陈秋琳、张清杰、冼燕秋、何平、尤雄文、李惠英、郭元桥、陈林凤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杨美满、谭雨菲(电话:020-83005344)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