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858号
陈志坚(广东省遂溪县河头镇油塘村64号101房):
本院受理原告梁巧玲诉被告陈志坚、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缪先生理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858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185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以11850元为基数, 自2024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标准为基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现暂计至2024年4月3日,为68.14元);以上暂共计11918.14;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