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41号
王志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毛旦诉被告王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6441号],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无法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王志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毛旦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志兴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刘毛旦预缴,被告王志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刘毛旦。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月 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