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221号711房;法定代表人:张毅):
本院受理原告费江涛诉被告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103号】,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与2024年6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51079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140.4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97.1元(违约金分类分段计算1.以151079元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4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2893.79元;2.以3140.4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3.31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