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75号
古俊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正东街55号2栋1单元6楼1号):
本院受理原告姬锂与被告古俊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古俊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姬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息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1.65元,由被告古俊科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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