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74号
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广东柔瑞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荣彦诉被告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柔瑞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优穗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向原告偿还货款1122285.7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12228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3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货款1329064.16元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329064.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3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荣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680.4元(案件受理费2968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荣彦负担4273元,由被告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407.4元。被告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广州帝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诉讼费30407.4元交至本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七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