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10号
刘洪亮: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010号原告舒先军诉被告刘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刘洪亮(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镇金水村上小陂组上小陂015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洪亮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洪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舒先军支付货款1282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823.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3元,由被告刘洪亮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经办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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