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282号
何本宁:
原告何本勤、何本熙与被告何素珍、何素娟、何本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何本宁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何本宁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28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何本勤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