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62号
肖云辉、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62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