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011号
广东通兴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纵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通兴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碎石加工费尾款566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66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