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073号
刘玉旺:
本院受理原告杜鹏与被告刘玉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64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为1442.29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联系人:余胜男、李敏仪(电话020-830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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