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09号
李梅、杭州艺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飞卿诉被告李梅、杭州艺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0793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793元为基准按照2023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即3.65%上浮50%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人:孔助理020-83005433,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