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68号
杨威: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伍丹溪大药房有限公司、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105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宜春市伍丹溪大药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宜春市伍丹溪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