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卫红: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0571号原告广州隆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湛盛、梁鉴平、林昌华与第三人杨卫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本案原告在上诉期内不服本案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向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卫红送达本案广州隆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诉状一份,上诉内容如下: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六项;
二、请求判令七被告立即赔偿财务损失1950328.72元及利息118376.94元(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还清时止,利息自2021年9月6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25日);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 七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