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384号
林诗娟: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38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05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拍卖位于海珠区同福中路293号之四501房的产权份额。因你方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你方申请保留优先购买权,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