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东莞市恒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长兴街十二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谈真权)、谈真权(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遐富村31号)、庞焱(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石湾村15组1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丁先林诉被告东莞市恒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谈真权、庞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716号】,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判决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381元及逾期利息9488.63元(以1413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9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3.7%计算,从2022年2月9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利息为:141381×3.7%×653天÷360天=9488.63元);2、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