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培勇(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24楼502号)、李旻(女,200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24楼50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被告刘小红、李培勇、第三人李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240号】,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撤销被告李培勇向被告刘小红无偿转让坐落于海珠区金恒北一街40号2404房产权份额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转让的产权份额恢复登记到被告李培勇名下;
2、判令撤销被告李培勇赔偿原告李兵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