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009号
李继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敏诉被告李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434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271.9元(以13434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自2022年2月18日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止,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