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667号
梁莉璇: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锦钊诉被告梁莉璇、陈军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24827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248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至2024年4月17日为186465.5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03号707房的房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17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