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36号
唐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芫明诉被告唐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2020.6元及利息(利息以22020.6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为223.69元)暂共计22244.29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10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