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39号
广州市亮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栋诉被告广州市亮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团购服务费50000元以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日,利息为9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10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