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38号
赵龙:
本院受理原告骆耀辉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765元(包括本金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10月15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