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00号
杨容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得龍鞋业营业部诉被告杨容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286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7497.39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5286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为47497.39元);以上暂合计100359.3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10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