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68号
邢元蓬:
本院受理云南耀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元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邢元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耀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1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36.7元,由原告负担470.7元,由被告负担1066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