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693号
段鑫鑫: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693号原告陈碧嘉诉被告段鑫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693号撤诉通知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撤诉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撤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嘉与被告段鑫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院于2024年7月29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陈碧嘉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碧嘉承担。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