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433号
古仲仁(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坭镇赤坭村一队八巷2号)、陈顺枝(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侨园镇陂乌马龙湖村九巷35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居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爱国、古仲仁、陈顺枝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古仲仁、陈顺枝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粤0105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郭爱国、古仲仁、陈顺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居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代理费15028.87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5028.87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15028.87元为限);二、被告郭爱国、古仲仁、陈顺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居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648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居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负担1058元,三被告共同负担52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杨美满、谭雨菲 (电话:020-83005344、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