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32号
广州安丽维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莉诉被告广州安丽维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医疗费用75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1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被告广州安丽维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82号三楼自编02,法定代表人龚莉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 二十九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49)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