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552号
何荣福(男,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梓山镇梓山村岭下组1752号)、杨萍(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沿江大道D栋1单元501室)、方晓辉(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洋田村木梓组57号)、方丽(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黄竹路36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何荣福、杨萍、方晓辉、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5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荣福、方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建新清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3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何荣福、方丽共同负担。被告何荣福、方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