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594号
李威: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6594号原告胡克涛诉被告李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67635.6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240元、就医交通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838元,扣减被告支付的16500元后,合计6557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原告申请,经依法摇珠确定,委托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胡克涛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广东衡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胡克涛右脛腓骨下端骨折经行手术治疗,经行手术治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47.8%,评定为未达最低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胡克涛右脛腓骨下端骨折经行手术治疗,经行手术治疗,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4年9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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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 年七月 二十九日
经办人:黄继锋、杨彩萍(020-83005470、83005755)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