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恢429号
李前进:
关于申请人岳恒席依据生效的(2016)粤0105刑初5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前进赔偿一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粤0105执恢429号。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一、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我院将视情节对你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二、限你收到本通知书起即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我院将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三、传唤你方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10:0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685、83005477、83005478或12368留言)。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