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674号
张玲: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张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玲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6912.99元;二、被告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912.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4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担保费262.66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