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673号
梁仲华: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仲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被告梁仲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梁仲华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仲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6178.31元;二、被告梁仲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178.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5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仲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担保费234.59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