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21号
张从新: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421号原告亿鸿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从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2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2月26日为90元;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至2022年5月1日为1260元;逾期利息以422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2年5月2日起计至2022年5月9日为169.12元;逾期利息以322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至2023年7月1日为6746.52元;逾期利息以302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3年7月2日起计至2023年8月24日为817.56元;逾期利息以282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为2941.1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张从新(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市容城镇建设东道2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