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16号
李明昭: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416号原告钟健玲诉被告李明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李明昭(男,朝鲜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1号集体公户287)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