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603号
蔡宋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7603号原告沈鹏飞诉被告蔡宋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加工款665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利息5936.33元(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665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为5936.3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蔡宋明(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白坑村门口局202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