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1640号
杨明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明和受理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明和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和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邱法官,83005747、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