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244号
龙剑钊(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街11号301房):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安龙科技有限公司、龙剑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244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安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04430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62591.36元(其中以本金2044300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计算至2023年6月9日,计688天,违约金为562591.36元),其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前述相同计算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加违约金共计2606891.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本院官网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