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09号
黄楚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莲诉被告黄楚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陈金莲医疗费、交通费678.03元;
二、驳回原告陈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楚辉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陈金莲预缴,被告黄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陈金莲。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七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