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05号
徐凯: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705号原告朱安平诉被告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安平返还本金19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付;二、被告徐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安平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为受理费43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