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61号
梁有裕、伍敏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军锋、深圳市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梁有裕、伍敏华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锋、伍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239698.89元;二、被告深圳市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州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对外债务1239698.8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78.83元,由被告何军锋、伍敏华、深圳市德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