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10号
东莞中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俊杰、吴定林、孔小燕:
本院受理黄建武与廖闽剑与东莞中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俊杰、洪琼、邓敏湘、李海菁、吴定林、孔小燕、邝玉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黄建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