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441号
苏卓立:
原告曾永昌与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苏玉言、苏卓立、第三人郑雪珍、广州市众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8441号],上诉人曾永昌就(2023)粤0105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被告苏卓立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请求为:
1、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三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6403.21元以及律师费136000元;
2、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盈利分红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