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操锋春(住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301-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珊兴起诉被告操锋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723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1800元,电费836元,管理费、水费、垃圾费合计475元,共计131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00元。
因无法向被告操锋春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杨美满、谭雨菲(电话:020-8300534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