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21号
邱燕明(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登峰村下洋厝局29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龙诉被告汪汝贵、邱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321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7170.85元(实际为277608.3元,中途减免437.45元);二、要求被告支付托管货物仓库租金2900*15=43500元(实际占地面积约100平方,每平方每月29元,从2023年1月开始计算;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共计320670.85元。被告汪汝贵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一、要求刘万龙支付布料瑕疵损失19599.65元(824*1.5=1236米、1236/0.9144=1351.7码、1351.7*14.5=19599.65元);二、要求刘万龙赔偿克重不足造成的损失127500元(1500*85=127500元);三、以上两项共计:19599.65元+127500元=147099.6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3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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