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01号
王海英:
原告王妹仔诉被告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利息157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8.7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