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32号
赖家清(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曲界镇调六村49号)、梁兵(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潭头镇根竹元村尾村10号)、张沛凯(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南路270号)、张小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怡居10座603房)、崔木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荣夏荣下坡村21号):
本院受理原告梁咸度、黄治平、黄治中、黄治仁、黄治泮、黄治邦、梁珍、梁竑、陈城龙、陈丽银、唐洪英、唐洪玲、唐洪涛诉被告张共凡、何木、赖家清,第三人张沛凯、张小敏、崔木佳、梁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5132号] ,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返还2021年4月-2023年12月租金以及水电费共人民币89167.63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3法庭A406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