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64号
广州市艾杰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市艺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卢令恒诉被告广州市艾杰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市艺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艾杰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令恒返还课程费3009.24元;
二、被告广州市艺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元,由三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