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951号
崔璐:
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吴燕祥、杨峻及第三人林琳、崔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8951号杨峻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判决撤销(2023)粤0105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杨峻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