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68号
曾凡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华与被告曾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自2023年4月20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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